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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
[ 發布日期:2009-02-25  ]

一、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準

  1. 年齡:18-55周歲。
  2. 體重:男≥50千克,女≥45千克。
  3. 血壓:12-20/8-12Kpa,脈壓差:≥4Kpa(千帕)。或:90-140/60-90mmHg, 脈壓差:≥30mmHg。
  4. 脈膊:60-100次/分,高度耐力的運動員≥50次/分。
  5. 體溫正常。
  6. 皮膚無黃染,無創面感ξ染,無大面積皮膚病,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。
  7. 五官無嚴重ξ 疾病,鞏膜無黃染,甲狀腺『不腫大。
  8. 四肢無嚴重殘疾,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。
  9. 胸部:心肺正常(心臟生理性︼雜音可視為正常)。
  10.腹部:腹平軟、無腫塊、無壓痛、肝脾不腫大。

二、 獻血者血液檢驗標準》

  1. 血型:ABO血型(正反定型法)。 Rho(D)血型,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▅作測定。
  2. 血比重篩選:硫酸酮法 男≥1.052 女≥1.050,或者比色法。
  3.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(ALT)酮體粉法:陰性,或者賴式法:≤25單位。
  4. 乙型肝〒炎病毒表面抗原(HBsAg)酶標法:陰性(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 用)。
  5.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(HCV抗體)酶標法:陰性。
  6. 艾滋』病病毒抗體(HIV抗體)酶標法:陰性。
  7. 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:陰性。
  8. 復檢上述1、2、3、4、5、6、7項。
  9. 甲型肝炎臨床治愈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〓加獻血(以臨床化驗報告為準)。
  10.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。

三、 免疫接種後獻∏血的規定

  1. 接受麻疹、腮腺炎、黃熱病、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,或風疹▲活疫苗、狂犬病疫苗最後一◣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;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 接種↓一年後方可獻血。
  2.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註射四周後方可獻血。
  3.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、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。

四、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。

  1.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。
  2. 婦女月經◇前後三天、妊娠期、流產後未滿六個月,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。
  3. 感冒、急性胃腸炎病愈未滿一周者,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滿一月者,肺炎病愈未滿三個月者。
  4. 某Ψ 些傳染病:如痢疾病愈未滿半年者,傷寒病愈未滿一年者,布氏桿菌病愈未滿二年者, 瘧疾病愈未滿三年者。
  5. 近五年內輸註全血及血液成分者。
  6.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,闌尾切除、疝修補術、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。
  7. 皮膚局限性炎癥愈合後未滿一周者,廣泛性炎癥愈合後未滿兩周者。

五、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

  1. 性病、麻風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。
  2. 肝炎病患者,乙型肝〖炎表面抗原陽性者,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。
  3.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,如經常性蕁麻疹⌒ 、支氣管哮喘、藥物過敏(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)。
  4. 各種結核病患者,如肺結核、腎結核、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。
  5. 心血管疾病患者,如各種心臟病、高血壓、低血壓、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。
  6.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,如慢性支氣管炎、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。
  7. 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,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、慢性胃腸炎、急慢性腎炎以及 慢性泌尿」道感染、腎病綜合癥、慢性胰腺炎。
  8. 血液病█患者,如貧血、白血病、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、凝血性疾病。
  9. 內分泌疾病或代ㄨ謝障礙性疾病患者,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癥、甲亢、肢端肥大癥、尿崩癥及 糖尿病。
  10.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,如腦炎、腦外傷後遺癥、癲癇、精神分裂●癥、癔病、嚴 重神經衰弱等。
  11.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,如黑熱病、血吸蟲病、絲蟲病、釣蟲病、囊蟲病及肺吸蟲病、克山 病和大骨節病等。
  12.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。
  13.做過切除胃、腎、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。
  14.慢性皮膚病患者,特別是傳染性、過敏性及炎癥性全身皮膚▼病,如黃癬、廣泛性濕疹及全身↘ 性牛皮癬等。
  15.眼科疾病㊣患者,如角膜炎、虹膜炎、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。
  16.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,如系統性紅斑狼瘡、皮肌炎、硬皮病等。
  17.有吸毒史者。
  18.同性戀者、多個⊙性伴侶者。
  19.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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